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禁毒
(通字〔19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公安厅、局:
为贯彻1991年6月25日国务院第150次总理办公会议所作的“同意将缉毒缴获的毒资和毒犯财产折款上缴国库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列为专款,核拨给省级禁毒工作领导机构统一掌握,用于本地区开展禁毒工作,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防止产生副作用”的决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所有缴获的毒资、毒犯财产变价款和禁种、禁吸毒品的罚没款,全部列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上解地区,中央不参与总额分成)。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就地缴入国库。缴库适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30款“缉毒罚没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省财政部门入库的罚没收入,经审核确认后,如数列为“办案费用补助”专款,定期核拨省级禁毒工作领导机构(未设禁毒工作领导机构的,拨给省级公安厅、局。下同),统一安排使用。此项禁毒专款当年节余的,可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为保证国务院规定的正确执行,不扩大范围,必须严格划清缉毒罚没收入和公安其它罚没收入的界限,凡缉毒罚没收入的缴库应附有书证。
各地应采取措施,加强缉毒的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该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既不允许查处单位自行坐支,也不允许长期挂帐,拖欠不交。各办案单位要严格执法,不准以罚代刑。
二、省级禁毒工作领导机构对此项经费的使用分配,原则上实行缉毒缴获的毒资用之于补助缉毒办案,对非法种植毒品和吸毒者的罚没款用之于补助禁种、禁吸,但可以适当进行调剂,不得搞收支挂钩。
三、禁毒工作领导机构对核拨的专款,要重点照顾办案单位,同时还要照顾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办案作出贡献的协作单位,使办案支出得到补偿。
四、破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毒犯制贩毒品的案件,随案缴获的毒资和毒犯财产,原则上由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收缴;案件侦破过程中主战场转移的,破案时就地缴获的毒资和毒犯财产,分别由不同阶段的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收缴;毒犯在常住地以外的地区作案被查获的,其在常住地的毒资和毒犯财产的追缴,由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会同常住地公安机关,本着便于追缴和补偿办案开支的原则协商处理。
五、禁毒专款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开支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