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
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
((92)财农税字第31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赣财农税字(1992)4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农林特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无论其种养农林特产的土地是否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均应照章交纳农林特产税。连胜自行车厂虽然交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生产的农林特产已形成收入,因此对农林特产收入应依法征收农林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