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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
 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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