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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集团
 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
 ((93)控购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为适应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做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总额控制,区别对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进一步缩小指令性指标范围,扩大指导指标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管理范围内的原六项内容,继续列入指令性指标管理的为:“专项控制商品”和“其它一般商品”两类;列入指导性指标管理的为:“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劳动防护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四类。
  二、指令性指标是直接管理部分,在执行中要严格考核,不得突破;指导性指标是间接管理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经费标准或实物定额,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掌握开支,如有超过,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三、为了便于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和分析社会集团消费动向,调整控购政策和力度,要求在执行中不论是指令性指标还是指导性指标开支的数字,都必须认真核算,并按规定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各级控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分析支出动向,发现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全国控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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