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门领导以及部
领导应邀参加各类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3)财办发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
为了贯彻中办、国办
关于减少领导同志过多事务性活动的通知精神,搞好地方、部门各级领导同志来财政部商谈工作的服务与接待,我部制定了《财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门领导以及部领导应邀参加各类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理有关事宜。
1993年4月14日
附: 财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门领导以及部领导
应邀参加各类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保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切实做好机关服务和接待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同志来部商谈工作,根据商谈内容和业务分工,一般由主管部领导出面接待。除部领导直接安排的以外,均由部办公厅统一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部领导不能如期接待时,部办公厅应主动向对方说明情况,在征得同意后,积极帮助联系,请有关业务司局接待或与部领导另约商谈时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领导同志来部汇报工作,原则上应与有关司局联系,并由有关司局负责接待。如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部领导汇报时,由部长秘书室负责协调,报请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部商谈工作,一般应提前5天与部办公厅联系,告知领导的姓名、职务、来部时间、商谈内容、住址、联系电话等,由办公厅向有关领导报告,经部领导同意后将约谈时间、地点等情况回复对方。
四、其他人员来部洽谈工作,通过部长秘书室联系的,由部长秘书室转请有关司局接待;直接与有关司局联系的,由有关司局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