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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

  1.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各总行提出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后统一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
  2.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两项基金合并使用。
  3.各参加统筹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和各总行确定的提取比例,按月向所在行统筹办公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行从“业务管理费科目”列支,事业单位从原退休费支付渠道列支。
  4.职工个人暂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5.统筹基金实行总行、省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三级管理。总行对省分行实行差额缴拨。省分行要制定对地(市)分(支)行的具体结算管理办法,报总行统筹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6.统筹基金按季解缴或弥补差额。
  7.逾期解缴基金的要加收滞纳金,所收滞纳金并入基金。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9.为确保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统筹基金财务管理设在统筹办公室。
  10.统筹办公室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并入基金统一使用。
  11.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三、补充养老保险
  (一)各级行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同时,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行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也可按一定的标准缴纳。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各总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
  (三)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统筹办公室经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由统筹办公室按本、息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四)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单位和职工所有。职工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统筹办公室一次或分次发给。
  (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自身的经济能力,由各总行、总公司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
  四、统筹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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