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
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
(银函〔1994〕85号 1994年2月26日)
劳动部、财政部:
根据《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将《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报上,请速批复。统筹基金提取比例近期另行报送。
附文: 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银行、人保管理体制的需要,合理解决离退休费用均衡负担问题,保障银行、人保系统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统筹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统筹对象
列入统筹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退休费用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1.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金;
2.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3.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
4.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5.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伤残保健金;
6.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7.经各总行(总公司,下同)统筹办公室核定的其他津、补贴,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