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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买断广告载体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买断广告载体
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问题的答复
(1999年2月9日 工商广字〔1999年〕第2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买断广告载体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的请示》(苏工商〔199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公司可以为自己代理的广告主购买媒介的广告时间与版面,但不能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广告时间与版面转卖给其他的广告经营者,即从事广告媒介时间与版面的批发与零售业务。违者应按超经营范围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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