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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唐山、鞍山、常德、东营、贵阳、长沙、湛江市商标事务所,滨州、临沂、荷泽地区商标事务所代理国内商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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