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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企业参加年检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按已发的表式填报)。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应由董事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
  2、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
  3、年检备案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①全部开户银行(信用社)的名称和帐号;②如章程有修改,应另附章程及有关材料;③全部公章的印模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提交过的可免交)。
  4、营业执照副本。
  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要求的按原要求办理。
  四、年检的重点企业:
  1、各类公司、中心、集团。特别是一些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
  2、注册资金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企业。
  3、有违法经营行为或有问题线索的企业。
  五、年检的主要内容:核实企业的开办条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重点是检查企业注册资金投入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对外资企业要严格检查按照合同期限出资的情况。
  六、年检的方法、步骤:
  1、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报刊公告,提出年检要求事项,组织发放年检报告书。
  2、企业在年终决算的基础上自检,按要求填报。
  3、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可以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实地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查帐、审计、验资,费用由被查验的企业负担。
  4、对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全部营业执照副本内加盖年检戳记,按规定收取年检费。变更登记与年检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对未申报年检和年检中发现问题未通过年检的企业,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5、年检完成时应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并写出总结报告,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理:
  1、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年检的企业和查无下落的企业,分别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发布公告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2、对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和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处罚。
  3、对年检中弄虚作假和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企业,按照《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4、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企业,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强制注销。对在开办时就弄虚作假的,可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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