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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92)[失效]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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