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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92)[失效]

  第六条 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条 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号。
  第十条 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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