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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9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1日 工商广字〔1992〕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现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二、《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 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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