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
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3月25日 工商同字〔1992〕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2〕10号),强调要把贯彻执行《
经济合同法》当作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大事切实抓好。现将这个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实行以来,我省各级领导和经济主管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依法签约、严格履行合同契约意识普遍增强,合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也相应得到加强,这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还有一些人对
《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领导不善于把调控经济的意志转化为契约关系,依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经济运转。在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农民之间,企业和企业、垄断企业和一般企业之间,还没有完全做到把经济合同关系作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霸王合同”、“单边义务合同”、“君子协议”,盲目签约,随意毁约等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中断,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正常运转。为解决当前我省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