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1992年6月1日)
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陕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河北省、甘肃省、浙江省、河南省、山东省、广西区、安徽省、福建省商标事务所及北京市、无锡市、杭州市、武汉市、苏州市、广州市、长春市、重庆市、西安市、扬州市、泰安市、淄博市、潍坊市、盐城市、宁波市、南通市、青岛市、济南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
chl_30079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