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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1990年4月7日 工商(199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这次新公布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有44个(见附件),其中中国汽车工业贵州贸易公司等23个经营单位,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天津公司等21个经营单位,只能为本系统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
  允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扩大经营范围,除销售原经营范围内的小轿车外,可从事其它小轿车的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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