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1991年6月4日 (91)财法字第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部曾于1986年7月、1988年2月和1989年11月三次发出通知,对建国以来至1988年12月发布的2618件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最近我部在前三次清理的基础上,又对1988年12月以前发布的尚未宣布作废的财政规章和1989、1990年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进行了认真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43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25件。现将这两部分6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附件一: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限额拨款办法(1973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二)税收类
2.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
3.关于委托外轮代理分公司代收代交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通知(1981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三)商贸金融财务类
5.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布)
6.关于从1987年起交纳所得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四)行政事业财务类
7.
关于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1982年2月27日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社科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