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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在检查办公室关于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1990年8月25日 (90)国检办字第93号)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
  (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有利于履行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工作。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不仅要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还应请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主任或副主任,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二、 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的大检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并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组和检查组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三、 组织推动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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