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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四、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换版工作,帮助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健全发票印、领、用、存制度;针对发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措施,把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发票换版工作和发票清查工作的总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于1993年3月底前书面报国家税务局。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


  二、《通告》的规格、式样

附件一: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


            (国税告(92)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堵塞漏洞,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自1993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加印底纹的新版发票。同时,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新版发票区别于旧版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发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套印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环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印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为监制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旗、区)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发票发票联加印底纹。发票联统一为发票的第二联,纸色为白色,印色为棕色,加印由“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字样及花纹图案连接而成的浅黄色底纹。
  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购领、使用和保管发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私印、私售、涂改、伪造、撕毁、转让、代开、倒卖和拆本使用发票。
  四、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检举揭发各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检举揭发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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