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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1992年10月15日 国税发(199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堵塞漏洞,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为此,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了统一发票样本,在本地范围内统一了发票的格式、种类,新版发票已按预定计划印制和交替使用。为切实保证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现就进一步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发票换版工作是贯彻实施《征管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实际步骤,也是保护合法经营、堵塞偷漏税漏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此,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抽调专门力量,结合日常税收征收管理,集中精力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按全国统一部署顺利进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为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发票换版工作,国家税务局随文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请各地税务机关按要求翻印,统一于1992年12月1日在全国城乡同时张贴,以提高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和管理新版发票的自觉性。同时,各地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重视发票管理工作,自觉使用合法发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为了保证按期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在1992年12月底前组织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上缴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销毁。从1993年1月1日开始抽调专门力量,有重点地对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上缴旧版发票和启用新版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票换版和发票清查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经常互通情况,以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发票的清查工作中,可选择重点地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紧密配合,对伪造、倒卖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专项打击,实行综合治理。特别是对严重伪造、倒卖发票的不法分子,应移送司法机关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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