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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收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收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
 (1993年9月29日 (93)财农税字第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今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以下简称公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公粮征收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做好交纳公粮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粮食部门要保证按时接收公粮,并按规定期限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解公粮折价款。公粮征收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逾期不办理结算缴库的,由县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
  二、公粮征收可以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即按规定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农民以粮缴税,依质论价,以完成金额任务为准,以利于鼓励农民生产和缴纳优质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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