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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
 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年6月22日 (88)财工72号)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有一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由支付离退休金的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二)由所在单位仍然支付工资的出国人员,可按单位所在地区职工补贴标准发给价格补贴。
  (三)在职带工资异地上学的大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执行支付工资单位所在地区的价格补贴标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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