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顶岗人员。
(2)全民所有制单位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抽调、借用以及并入和代培,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
9.委托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代培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视同在职职工对待;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委托代培的学生,由委托单位按照大、中专在校学生对待。
10.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老知青安置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原则上应列为补贴对象,但鉴于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1.“三资”企业职工的粮食提价补贴,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2.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3.街道和城镇办的小集体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4.某些特殊工种,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子女顶替,本人仍属在职职工,其子女属在岗不在册,也不吃商品粮(父母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户粮关系对调),这部分人员已按国家正式职工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但情况复杂,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5.由于征地等原因取消责任田,但又因受城镇户口限制,不能吃商品粮或只吃部分商品粮,且又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代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除上述列举的人员外,均不属于补贴对象。
二、关于给予政策性亏损企业适当照顾问题
对因政策性亏损的国营企业,粮食提价给职工的补贴列支成本(费用)后,完全自行消化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酌情解决。
三、关于工种补助粮增加开支的资金问题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受到的影响,按照粮食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种补助粮数量增加的提价补贴开支,由职工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解决,其中政策性亏损企业的工种粮增加的补贴开支,无自有资金解决的,可按照给予适当照顾的精神,由地方人民政府酌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