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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2年2月9日 (92)财综22号)


  近几年来,由于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粮食补贴和亏损挂帐大量增加,财政负担十分沉重。为此,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先后建立了粮食补贴基金、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以及平抑市场物价基金等各种名目的价格补贴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基金)。价格补贴基金作为改革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对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缓解财政困难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有关价格补贴基金的办法是由各地分散制定的,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列支渠道、管理办法等很不规范,存在着挤占财政收入、增加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管理混乱等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治理“三乱”的要求,现对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各地已开征的价格补贴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要结合治理“三乱”工作,对本地区的价格补贴基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财政部。对暂需保留的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继续征收。不经财政部审批而继续征收的基金,将视为乱收费予以取缔。经批准暂需保留的基金也要随着农副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取消。
  二、加强对价格补贴基金管理
  1.重申价格补贴基金的审批权限。根据(1990)中发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关于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限集中到财政部的规定,今后各地、各部门建立价格补贴基金应一律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由财政部提出意见报送国务院批准。
  2.明确价格补贴基金的列支渠道。企业从税后留利中支付;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个别企业如从留利中支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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