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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镇)国库根据缴款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具体报解划款手续:
  发生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存款或现金
       贷(收):待结算财政款项
  报解预算收入时,属于应上解县的分成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县辖往来
  属于乡(镇)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地方财政库款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乡(镇)财政机关填写的支付凭证办理,在其库款的余额内支付。乡(镇)财政所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送乡(镇)国库备验。乡(镇)国库对财政机关填写的内容不完整、用途不符合规定的拨款凭证不予受理;对超过库款余额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一律拒绝支付;对财政库款的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具体支拨手续:
  发生支拨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地方财政库款
       贷(收):××存款或县辖往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国库的各种会计凭证分别由县(市)以上财政、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报表,由县(市)支库按办法规定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乡(镇)国库使用的印章,由地(市)中心支库按照总库规定的统一规格制发。
  第三十条 乡(镇)国库业务代办费、业务费及培训费的拨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各地财政、银行根据当地情况协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乡(镇)国库的工作。县(市)、乡(镇)财税机关应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乡(镇)级预算、县(市)、乡(镇)两级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分成比例、财政收入退库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税规章制度等等。基层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乡(镇)国库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县(市)支库做好乡(镇)国库的核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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