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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10千克价值在30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十二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卸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十三条 承运人要查找不到收货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0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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