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安部公布)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对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必须认真查证,核实后依照本暂行规定处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下列应退还原主的以外,一律没收;
  (一)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
  (二)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
  (三)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
 三、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下列工具或财物应当没收;
  (一)赌博用的赌具;
  (二)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
  (三)殴打他人使用的器械;
  (四)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五)损毁公用设施的用具;
  (六)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没收的工具和财物;
 四、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一律没收。
 五、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经查明非本人所有的可以不没收,但违禁品除外。
 六、查获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的工具,除退还原主的以外,没收的应登记清单,妥善保管,待裁决生效后,按照下列原则分别处理:应当交国库的,上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 送交专门机关处理或者自行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应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后,在六个月内未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