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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二)在文科(含文学、 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五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
 第十三条 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 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八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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