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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发〔1986〕105号)


  近年来,我国乡镇煤矿发展很快,对缓和能源的紧张状况,促进煤炭产地的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乡镇煤矿是煤炭产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也是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有些乡镇煤矿在发展中出现了争抢资源、乱采滥掘和生产不顾安全等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乡镇煤矿不同一般的乡镇企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在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其勘探、开采、运输等技术性很强,需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井下作业经常会遇到瓦斯、冒顶、水害等险情,要求每个矿井都要具有一定的生产安全设施、必要的抗灾能力和应急的救护条件。因此,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煤炭的资源,制止争抢资源、乱采滥掘和采矿不顾后果的做法,加强对乡镇煤矿生产与安全的技术指导,改善井下工人的生产安全条件,使乡镇煤矿保持后劲,根据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决定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管理主要是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行业管理,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乡镇煤矿的产、供、销仍由生产企业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
 二、要全面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办矿采煤的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在加强对国营煤矿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要在规划、技术和安全等方面对乡镇煤矿进行指导,组织好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四、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条例》,严格办矿的审批手续。各主要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乡镇煤矿和个体采煤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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