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
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
二、会计报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在“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所得税”(86-1行)项下增设“未交房产税”(86-2行)和“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