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失效]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质,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情况反映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中直接反映的各种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加以整理,为领导正确估计形势,作出决断和解决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察院都要建立健全信访情况反映制度,逐步形成信访信息渠道。要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办好控诉申诉情况简报,要有重大信访情况的报告,综合情况的定期分析,倾向性问题的专题反映等。
 第三十五条 信访情况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数量、内容结构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群众反映较多的社情动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应该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信访情况反映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二)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真实性;
  (三)重大情况反映要及时,注意时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