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失效]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九十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六十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九十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和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节 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