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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失效]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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