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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1986年12月10日 [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

第一章 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案,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扩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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