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机关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偷漏,各地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建立必要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附件:
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一档次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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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 六类和六类以下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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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计税基数 │ 100元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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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数的倍数 │ 全月应纳税收入额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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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 │ 400元以上至500元部分 │ 20│ 80
四倍 │ 500元以上至600元部分 │ 30│ 130
五倍 │ 600元以上至700元部分 │ 40│ 190
六倍 │ 700元以上至800元部分 │ 50│ 260
七倍 │ 800以上部分 │ 6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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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二档次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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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 七、八类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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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计税基数 │ 105元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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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数的倍数 │ 全月应纳税收入额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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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 │ 420元以上至525元部分 │ 20 │ 84
四倍 │ 525元以上至630元部分 │ 30 │ 136.5
五倍 │ 630元以上至735元部分 │ 40 │ 199.5
六倍 │ 735元以上至840元部分 │ 50 │ 273
七倍 │ 840元以上部分 │ 60 │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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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三档次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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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 九、十类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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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计税倍数 │ 110元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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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数的倍数 │ 全月应纳税收入额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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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 │ 440元以上至550元部分 │ 20 │ 88
四倍 │ 550元以上至660元部分 │ 30 │ 143
五倍 │ 660元以上至770元部分 │ 40 │ 209
六倍 │ 770元以上至880元部分 │ 50 │ 286
七倍 │ 880元以上部分 │ 60 │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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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四档次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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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 十一类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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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计税基数 │ 115元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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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数的倍数 │ 全月应纳税收入额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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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 │ 460元以上至575元部分 │ 20 │ 92
四倍 │ 575元以上至690元部分 │ 30 │ 149.5
五倍 │ 690元以上至805元部分 │ 40 │ 218.5
六倍 │ 805元以上至920元部分 │ 50 │ 299
七倍 │ 920元以上部分 │ 60 │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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