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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条例规定纳税收入的公民。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个人收入,是指取得现金收入和实物、有价证券的收入。
  实物的折价收入,应按取得实物时的凭证价格或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格折算。
  有价证券的收入,应按取得有价证券时的当地金融商场的牌价折算。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各项收入,其范围如下:
  一、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的收入。
  二、承包、转包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国营、集体、联营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转包、承租取得的个人收入。对承包转包收入中税前列支部分,应按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减除后并入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没有帐册凭证的个人承包收入,其扣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
  三、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等项取得的收入。
  四、财产租赁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施、车船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收入。
  五、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六、投稿、翻译收入,是指稿酬、审稿及翻译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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