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布)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及含毛混纺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
9、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