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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二)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三)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四)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五)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六)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七)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挥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期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
 (八)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在学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九)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象对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那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给以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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