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6年12月7日,航科〔1986〕1121号)
第一条 为加速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特成立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部科技委)。
第二条 部科技委是部党组和部长关于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决策的助手和参谋机构;是部领导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
第三条 部科技委的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航空工业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积极探索并提出建议;
(二)参与制订并审议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人才培养、智力开发和智力引进规划、重大民品开发规划;
(三)参与研究并审议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研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
(四)审定部级、推荐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五)参与评审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对部属公司、厂、所科技委实行业务指导;
(七)受部长委托,对重大科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科技问题(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技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在提交部党组决策前,应经部科技委研究和讨论,提出决策的建议。
第五条 部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报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部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兼)。常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由部聘请部内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担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部科技委按专业任务设若干专业组和研究组,各组设组长、副组长,正副组长由委员担任,均由部聘任。
第九条 专业组由部科技委有关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组成。专业组成员和专业秘书由部科技委聘任,每届任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