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一年:
1.经复查发现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质量下降的。
2.用户反映质量低劣,事实确凿。
3.将优质产品标志转让他人。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由新闻单位通报全国。
1.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的;
2.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出现重大质量、伤亡、污染等事故。
4.滥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各项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各专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告,经商业部体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产品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有关主管司、局征求获奖企业意见后,提出报告,经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同意,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选部优质产品奖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企业和各级组织都不得弄虚作假。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禁请客送礼等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
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及评选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方法,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根据行业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________
①《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785-7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