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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申报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具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企业的计量工作,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规定的要求,即大、中型企业的计量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达到三级计量合格。
  七、申报部优质产品的食品企业,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3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有关部门检查,并颁发有卫生合格证。
  八、凡符合下列评选条件其中之一的产品可优先评选: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出口有较高的创汇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换汇率高,竞争力强的产品;成本低、劳动生产率高,污染防治好,物资、能源消耗少的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不得参加评选:申报的产品或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一年内质量有明显波动或发生重大质量(卫生)事故的产品。已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在下一届同类产品评选时,如年产值、产量达不到规定时,也不得重新评选。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商业部科技司在汇总平衡各行业创优评优计划的基础上,于每年十月底前正式下达部的下半年评优计划。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根据部的评优计划,组织本系统的有关企业制定各自的创优计划,经同类产品评比(或专家审查)获前一~二的产品,填表上报参加部优质产品评选。
 第八条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填写部优质产品申报表连同质量标准,检测报告,用户评价等资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审核,主管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一式三份,上报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
 第九条 部优质产品的审评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组成有领导、专家、管理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对上报的标准、检测报告、产量、产值、能源原材料消耗,污染治理,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等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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