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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0日)废止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优质产品
 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5日)
 ((86)商科字第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原《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①停止使用。

             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扩大出口创汇的需要,鼓励企业生产质量好、成本低、消耗少、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产品,根据国家评选优质产品的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和工业品收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优质产品的评选,要严格遵循标准先进,数据可靠,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用户满意,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荣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有效期为三~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评比,未评上者不再使用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部优质产品评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和传统特色,适用可靠,用户满意,市场畅销,享有声誉。
  二、已制订和执行优于现行质量标准的内控指标,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连续稳定两年以上,有最近两年的质量检验记录。
  三、具有国家或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主要用户的评价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的年产值:粮油、饲料加工工业产品达到一百万元;商业机械产品(包括粮油机械)达到五十万元,鞋帽、糖果、酒类、果品、茶叶、蜂蜜、肉禽、蛋制品达到三十万元;粮油食品、糕点、小食品(包括果脯、蜜饯)和其它产品达到二十万元。产品的年产量参照上述要求确定,产值偏低,产量过小的产品不评部优产品。低值、量大的工业产品另由数量指标规定。
  服装行业,根据服装的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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