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