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 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