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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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