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八条 托运方的责任;
一、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二、 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一)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二) 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三) 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三、 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
一、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二、 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 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
四、 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第二十条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费来充抵。

第五章  运输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运输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运输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