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失效]

一、 托运方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
二、 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

第四章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承运方责任:
一、 由于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二、 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三) 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四) 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五) 托运方的过错;
(六) 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
(七) 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 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四、 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