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1986年11月30日,航技〔1986〕1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全面推行标准化,是获得高水平,高可靠性的航空产品,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方针,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使用要求,加速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及手册,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科学管理、商品流通、技术引进和出口、对外贸易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所有航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安全可靠性、系列参数,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试验方法、软件与程序技术管理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
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部标准(专业)和企业标准(包括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科学管理和使用维修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内)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水平更先进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