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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说明
  1、本用地定额指标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市(镇)的城区和郊区的人口(关于郊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关于城市按人口分级的划分,均不包含其上限,如5至10万人口的城市,是指城市人口5万以上(含5万)不足10万。如此类推。
  2、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所指体育设施用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供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业余运动员训练的体育设施及其用地。不包括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的,以及优秀运动员训练基地的体育运动设施的用地。
  本用地定额指标所列体育设施项目,只是要求设置的、最基本的项目,对于需要开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体育项目和有条件开展其它项目体育运动的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体育设施,用地可不受本定额指标的限制。
  3、本用地定额指标的制订是以各体育设施独立设置为前提考虑的。对大城市区一级体育设施,特别是小城市的体育设施应尽量创造条件集中布置以便集中管理的经济地利用它们的附属设施。
  4、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没有包含体育设施的停车场用地。在建设体育设施时,必须另外安排相应的停车场用地,其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或根据关于停车场用地的规定确定。
  5、本用地定额指标中,对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关于体育设施用地的分级除居住区级、小区级外,还区分了市级和区级。市级体育设施是指为全市范围服务的,其规模、等级、设施设置标准都要大于或高于区级体育设施;对于区级体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尽量结合城市的行政区级的设置考虑。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所指的居住区,其规模为5万人左右;所指小区,其规模为1万人左右;所指住宅街坊,其规模为1万人以下,1千人以上。
  6、关于本用地定额指标计算的说明。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灯光球场的用地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体育设施的基本用地,即比赛场地的用地、观众看台的用地及体育场、游泳馆的训练场、体育馆、游泳馆的训练房的用地。其中,体育场的比赛场地的设置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和市、区的划分而有所不同,反映在用地上也有所不同。对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一级体育场的比赛场地按适用于大型运动会的标准设置;对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市(镇)级体育场及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区级体育场比赛场地按适用于一般性比赛的标准设置。体育馆的比赛场地均按手球比赛的标准设置。第二部分是其它用地,包括:观众集、散用地,联系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一般占总用地的45-50%。其中:观众集、散用地必须满足0.25-0.3平方米/每观众的要求;绿化用地,如体育设施在新建区建设,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如体育设施在旧城改建区建设,绿化用地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5万人口以下城市所设运动场的用地除比赛场外,还包括绿化用地,联系道路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这一部分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5-40%,其中绿化用地不得少于总用地的30%。
  本用地定额指标中,游泳池的用地,在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按标准池(50×25米)水面面积的5倍计算;5万人口以下城市,游泳池的用地按其水面面积的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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