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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1992年9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
 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亨受其优惠并承担报关、纳税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进口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料、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复出口时,海关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办理验放。
  进口料、件,如用于内销产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上述免税料、件包括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 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
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
  进口的料、件,只限本企业加工出口产品使用,不得在国内市场出售;加工的产品因故经批准转为内销处理,对其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应照章补税。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根据其使用价值酌情减免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由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产顶进目录内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可比照本办法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再向海关补纳所用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并按照规定补办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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